【案卷】
易延明,男,漢族,1962年2月生,四川南充人,1996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先后任南充市順慶區荊溪街道壇罐窯村村委會副主任、主任、村支部書記,2022年3月退休。
2023年9月,易延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南充市順慶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3年11月,易延明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詐騙犯罪,被開除黨籍。
2024年4月,易延明因犯貪污罪、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3萬元。
【案探】
在南充市順慶區荊溪街道壇罐窯村,一條筆直的公路貫穿全村,這就是起于南充市順慶區荊溪街道,連接蓬安縣、營山縣的順蓬營一級公路。而壇罐窯村的原村主任易延明,怎么也不會想到,這條道路打通了,自己人生的路卻斷了。
南充市順慶區荊溪街道壇罐窯村村委會原主任易延明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貪欲在不甘中播下種子
時間回到2009年,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推進,南充的城市骨架不斷向北延伸,位于市區北面的順慶區荊溪街道也隨之走上發展“快車道”。在南充北部新城規劃中,荊溪片區是征地拆遷重點區域,一時間,關于“征地拆遷賠償款”的話題成為了當地群眾茶余飯后的談資。
時任荊溪街道壇罐窯村村委會主任的易延明,被抽調到鄰村的拆遷工作組,參與發放拆遷補償金工作。那時,一張張“紅通通”的鈔票經過易延明之手,看著拆遷戶們獲得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的賠償款,易延明如餓虎吃櫻桃——饞紅了眼。
“很多拆遷戶都是身邊經常接觸的熟人,卻因拆遷一夜間成為‘有錢人’。相形之下,自己辛辛苦苦幾十年卻領著干巴巴的‘死工資’,心里就像貓抓一樣難受,貪欲就是那個時候播下的種子。”
一個人犯錯誤與在什么地方、干什么工作沒有必然關系,但與內心世界卻有著密切的關系。天平偏向欲望一方的易延明,一邊應付工作,一邊苦心鉆研怎樣順理成章地“發家致富”。“我要用好政策、用好人脈、用好權力,把手上的資源變現。拆遷機會難得,有權就要使用,有權就要生錢,過期就要作廢。”
易延明一路在壇罐窯村從村委會副主任做到主任再到村支書,對當地情況非常熟悉,他“敏銳”地發現鄰村拆遷區域與壇罐窯村大營山片區只有一路之隔,按照城鎮發展和道路規劃方向,大營山片區被征地拆遷的可能性非常大,易延明開始盯著大營山這片可以“生錢”的“風水寶地”動起了腦筋。
精心設計騙取拆遷補償款“連環計”
要想獲取拆遷賠償款,首先得有房在拆遷區域,要有房就得先有地,要有地就得先有戶,要有戶就得先有人。
對征地拆遷政策、流程都頗為熟悉的易延明經過反復琢磨,設計出了“增加農村戶籍人口—偽造親屬關系—分戶騙取宅基地—辦理土地使用證—建房騙取拆遷補償款”的“連環計”,形成一條完整的騙補“路線圖”。
“連環計”定好后,第一步就是增人分戶,獲取宅基地資格。2010年4月,易延明利用職務便利,虛構其子易某大學畢業后一直在家務農,申請將易某戶口遷移回村。他起草了申請書并私自簽署“情況屬實,同意遷入”的意見,加蓋村委會公章后,順利通過審批。而后,易延明又虛構兒子易某為其兄之子,虛構妻子的婆婆周某為其弟之母,偽造親屬關系證明材料,以易某、周某的名義編造兩套分戶協議,再次利用職務便利簽署“屬實”意見并加蓋村委會公章,使二人獨立成戶。此時的易延明已經被金錢蒙蔽了雙眼,不擇手段地造假,完成了增人分戶的騙補第一步。
2010年11月,易延明以易某、周某已分戶為由,向荊溪街道國土所申請宅基地,國土所工作人員在收受易延明好處費后,未進行核實確認便給易某、周某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易某、周某分別違規分得宅基地面積25㎡和30㎡。
就在違規取得宅基地后的次月,大營山片區啟動征地拆遷,其房屋審批建設和土地流轉被凍結。為了避免“前功盡棄”,易延明“突擊建房”,在未辦理用地及建設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大營山片區附近私自修建兩層磚混結構房屋,并將所有權登記在易某、周某名下。至此,騙補“路線圖”已走完大半,“人、戶、地、房”皆已妥當,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2012年底,順蓬營一級公路啟動施工建設,易延明私建的兩層磚混結構房屋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他也再次被抽調至拆遷工作組,參與戶籍審核、房屋確權、面積勘丈等工作。彼時,擁有“天時、地利、人和”的易延明“障礙已清”,接下來的事情已是“水到渠成”。
最終,易延明以易某、周某的名義成功騙取拆遷賠償款、過渡費等21萬余元,以及價值60余萬元的安置還房1套。
想方設法權力“套現”拿好處
得到“貪大”甜頭的易延明,自然對“貪小”也不會放過。任何經手的工作有“權力套現”的機會,他都想方設法“拿好處”。
“我既是村干部,在村上也說得上話,同時也上掛在街道民政所協助民政工作,資料在手上、審批在手上、印章在手上,為何不‘照顧’一下自己呢?”
在上掛荊溪街道民政所期間,易延明負責低保審核工作,為套取低保資金,易延明又把貪腐“切入點”放到了自己兒子易某的身上,以易某的名義出具低保申請,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對易某的低保申請通過審核,易某最終被評為城市低保戶并領取了7800元低保補助,均用于易延明個人開支。
經查,易延明利用職務便利,10余年來共虛報冒領低保金、高齡補貼、民政救災資金等國家政策性資金共計3萬余元。
“面對誘惑,守住第一次很重要。思想一旦滑坡,就像洪水決堤一發不可收拾。我也經常參加街道組織的警示教育活動,但我置若罔聞,依舊我行我素。忙了幾十年,最終把自己給忙活到牢里了。”留置室內的易延明為此只有無盡的懊悔。
【案析】
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村干部看似職位不高,但其手上的權力跟老百姓利益密切相關,權力“變現空間”著實不小。易延明對拆遷補償覬覦已久,處心謀劃、精心實施,自以為環環相扣、無懈可擊,卻聰明反被聰明誤,“連環計”反套了自己。易延明利用職務之便虛構證明材料,騙取拆遷安置還房和國家財政資金,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涉嫌貪污、詐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易延明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易延明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貪污罪、詐騙罪。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
第八十三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貪污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作者:潘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