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不僅賦予黨員廣泛而充分的權利,還采取切實措施保障黨員權利的行使,對于增加黨的生機活力、激發黨員強烈責任感,形成為黨和人民事業而奮斗的政治局面具有重要意義。
依循理論創新,指導黨員權利保障工作新發展。新修訂的《條例》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論述貫穿始終,把理論融入條文,將權利保障與嚴明紀律的精神貫穿全篇。鑒于黨員權利不是個人私權,而是為黨工作、實現黨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權利,其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表述,修改為“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即在黨員義務和權利的關系上,黨中央明確提出義務在先,強調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義務和權利、責任和擔當、行使權利和遵守紀律的辯證統一關系。廣大黨員行使權利必須以履行義務、擔當責任、遵守紀律為前提,突出了黨員權利及其行使的政治性。
《條例》細化黨員權利內涵,強化黨員政治責任。《條例》將第二章的章名從“黨員權利”修改為“黨員權利的行使”,強調黨員應本著對黨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主動行使權利。《條例》用13個條文將《黨章》規定的8個方面黨員權利具體化。值得注意的是,為直觀準確地反映權利本質,《條例》均采用“權利名稱+權利內容”的表述方式,保障權利的同時強調權利的邊界性。
凸顯實踐創新,解決黨員權利保障工作難題。近年來,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實踐取得一定成效,如黨員權利內涵不斷豐富,黨員主體意識持續增強等,實踐中積累了諸多好做法。但是,黨員權利行使的渠道、載體、保障措施存在滯后性,權利保障仍不夠規范。《條例》著眼突出問題,凸顯實踐創新,積極回應黨員關切。明確細化權利內涵外延,充實完善保障措施,重申嚴明紀律規矩,進一步提高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實踐水平和效果。比如,第四十五條采取“列舉+概括”的方式,細化黨組織和領導干部侵犯黨員權利的情形,第四十六條集中規定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應當追究責任的五種情形,以嚴格責任、落實責任引導和監督黨員正確行使權利。
彰顯制度力量,確保黨員權利保障工作落實到位。《條例》設立“保障措施”專章,保障權利正常行使。這次修訂貫徹“堅持充分全面保障黨員權利”的原則,系統規定了20項保障措施,努力融合黨員權利保障與黨的建設各項工作。一是總結經驗與創新制度相結合,比如,第二十五條規定創新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條規定健全黨代表、領導干部聯系黨員制度等。二是嚴肅處理誣告陷害與健全容錯機制“兩手抓”。如第三十三條規定黨組織對黨員在工作中出現的失誤錯誤要做到“三個區分開來”,正確把握失誤錯誤的性質和影響,給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處理。區別處理無心之過與明知故犯、改革失誤與違紀違法、為公失誤與謀取私利等。三是努力實現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保障權利。比如,第二十七條規定支持黨員提出意見建議、第三十二條規定嚴格落實黨內民主監督制度等。四是注重提高保障措施的協調性與可執行性。堅持體系化思想,立足于黨員權利保障基礎性法規的定位,將黨章、準則、其他條例以及相關規定有機銜接,有助于形成制度合力。
保障黨員權利是全黨共同的責任。《條例》有針對性地規定了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和領導干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職責任務,明晰了在保障黨員權利工作中失職失責的黨組織、領導干部的追責問責方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的基層組織、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立足職責,將黨員權利保障的制度規定和措施要求落到實處。【王勇 耿姍姍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 本文刊登于《中國紀檢監察報》2021年1月21日理論周刊第7版】